重磅!9月1日起,廣東砂石、石灰?guī)r從價計征!部分礦產(chǎn)免收資源稅!
附件:廣東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

廣東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

一、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》規(guī)定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稅稅目,具體適用稅率按照本決定所附《廣東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》執(zhí)行。 二、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》規(guī)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六個資源稅稅目,石灰?guī)r、砂石、天然鹵水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,地熱、其他粘土、礦泉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。 三、有下列情形的,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: (一)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(chǎn)應稅產(chǎn)品過程中,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(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金額超過上年度企業(yè)利潤表中營業(yè)收入的百分之五十)的,當年資源稅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; (二)納稅人開采伴生礦,伴生礦與主礦產(chǎn)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,伴生礦免征資源稅; (三)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,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; (四)納稅人開采尾礦,免征資源稅。 納稅人符合前款規(guī)定的,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享受稅收優(yōu)惠政策,并將相關材料留存?zhèn)洳椤?/span> 四、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、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。自然資源、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意外事故、自然災害,以及共伴生礦、低品位礦、尾礦等的認定工作,共同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。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









